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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固废处理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苏州

  • 企业如何避免土壤污染

    01第一步:识别污染源识别污染源,即找准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污染土壤的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关注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危险废物、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以及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结合原辅料、生产工艺流程图、副产品、产品、废水、固体废物等进行识别,形成包括物质名称、运输途径、储存方式等信息的自己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一览表。苏州工业垃圾处置特别需要提醒你的是,并不是排放的污染物、产生的固体废物才会污染土壤,原辅材料,如酸、碱、有机物等,也会污染土壤

  • 排污登记表和排污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排污登记表和排污许可证在定义、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如下:一、定义上的区别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综合许可管理的凭证。它详细记载了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并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工业垃圾处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

  • 企业将废旧包装桶卖给收废品的要担哪些责

    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事企业可能面临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追责,具体如下:行政责任:罚款+没收所得,情节严重可关停该案核心违法情形是“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算);没收出售废包装桶所得的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企业停业、关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依据内容和信息公开!

    一、事中、事后监管的概念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此处“事中监管”指在建设项目施工、调试及试生产阶段,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垃圾处理“事后监管”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验收报告公开情况、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等进行监督性检查。工业固废处理二、事

  • 排污登记的企业是否可以免除环保责任?

    一、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可以环保免责吗?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苏州工业垃圾处置同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工业废水处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

  • 一楼餐饮油烟扰民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法第八十一条还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苏州工业垃圾处置若一楼为餐饮服务场所,二楼为住户,且该餐饮项目位于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则其行为违反了上

  • 什么是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一、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定义和情形根据《(公治[2014]853号)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苏州工业垃圾处置(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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