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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一、故意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属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该情形明确将“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列为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一。

结合问题中描述的“故意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在设施正常、具备运行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节省运行成本、逃避监管或方便生产等原因,人为主动关闭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该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款所列情形,属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苏州工业废水处置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此类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属违法

根据《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17. 是否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法定义务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苏州工业垃圾处理

同时,根据《(公治[2014]853号)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上述情形中,“只在监管部门检查时开启设施,检查结束后就关闭”属于“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仅开启部分处理单元,如只开除尘不开脱硫”“在非高峰生产时段或夜间降低处理效率运行,如调低风机频率、减少药剂投加量”属于“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仅对部分废气源进行收集处理,而放任其他源无组织排放”则违反《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的要求,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义务。工业固废处置

因此,上述行为均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法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污染设施失效属逃避监管违法排放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该条款明确将“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列为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一。干噪剂处置

此外,结合《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序号17的检查内容:”是否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其法定义务条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进一步确认此类行为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监管重点。

同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亦强调:”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并要求对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进行核查,包括吸附剂、催化剂更换周期、药剂添加量、运行温度等,表明关键运行参数偏离设计要求或操作规程,导致处理效率下降的行为,属于被重点查处的范畴。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可认定旁路烟道违规开启、未铅封导致废气直排,属于“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违法情形,应依法处理。

综上,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要求运行导致设施无法发挥应有处理效率、关键参数严重偏离、旁路烟道未按规定铅封或管理导致废气直排等行为,均构成《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及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和”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应依法查处并可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污水处理


四、未及时维修污染设施致超标排放构成违法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该条款明确指出,当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时,若排污单位未及时或未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导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即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例如,除尘器布袋破损未及时更换、关键泵、阀、风机、传感器等部件损坏后未及时修复,致使污染物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均属于上述条款所列的“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具体表现。

因此,该行为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苏州工业垃圾处理


五、设施故障未停产或未采取应急措施导致超标排放属违法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同时,根据《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第17项检查内容:“是否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其法定义务条款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条款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种类包括“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此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当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无法正常运行时,若未按照法律法规、环评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相应生产活动或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导致污染物直接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符合上述第七条第(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之规定,亦构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因此,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可依法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并可“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综上,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六、虚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以及”(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和”(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虽然污染防治设施在物理上处于开启状态(如开启引风机但不连接处理设施、在喷淋塔中只喷清水而不加药剂),但其运行目的并非实际处理污染物,而是为了应付检查或制造运行假象,导致设施无法发挥应有的处理作用,符合“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特征,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此外,《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第17项明确将“是否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列为检查项目,并援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其法律责任包括“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行为,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和”(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并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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