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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垃圾清运和堆放管理的要求

  在各类创建活动、集中整治等过程中,阶段性产生各类固体废物混杂的整治垃圾,建筑拆除和修缮等产生的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等,清运不及时,造成无序堆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改善本市人居环境,现就加强垃圾清运和堆放管理的要求明确如下。苏州工业园区垃圾清运

苏州工业园区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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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范垃圾临时堆放


  环境整治等活动产生的整治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置。确需采取临时堆放的,应在产生48小时内向区绿化市容局报备,在不占用农田和不对水体、土壤产生污染的情况下,落实滤网覆盖等措施,临时堆放最长时间为两周。


  拆房垃圾、装修垃圾产生后,应及时清运处置。确需采取临时堆放的,应在产生48小时内向区绿化市容局报备。临时堆放的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就地堆放的,临时堆放点体积应小于5000立方米,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拆房垃圾、装修垃圾产生者作为责任主体,应落实滤网覆盖、张贴标识等管理措施,临时堆放最长时间为三个月。原各区设置的2处左右区级拆房(拆违)垃圾、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处置点,按要求继续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外,场内积存的拆房(拆违)垃圾、装修垃圾堆放体积应小于5000立方米。待本市规划的12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全部建成投产后,原则上将不再设置拆房垃圾、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生活垃圾应严格按照全程分类要求,及时清运处置,不得采取临时堆放方式处理。


  垃圾中转站以及两网融合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堆放的分拣残渣,按照相关作业规范,及时清运处置。


  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置


  1、整治垃圾


  整治垃圾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分拣后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低价值回收物分别纳入相应的无害化处置渠道或资源利用渠道消纳处置。对于临时堆放时间超过两周的整治垃圾,区绿化市容局应督促所在街(镇)及时清运处置。


  2、拆房垃圾、装修垃圾


  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由产生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委托符合规定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对于同意临时堆放的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区绿化市容局应督促所在街(镇)加强管理,发现覆盖生活垃圾,或堆放措施不到位的,及时责令产生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所在街(镇)委托符合规定的企业代为清理整改,相关费用由产生单位自行承担。


  3、垃圾中转站和两网融合点、站、场垃圾


  垃圾中转站和两网融合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进行可回收物收集转运后的分拣残渣,应及时纳入属地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施无害化处置。区绿化市容局应加强对垃圾中转站和两网融合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实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堆放的垃圾应要求管理单位整改。苏州工业园区垃圾清运


  三、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应加强垃圾清运和堆放管理,确保垃圾规范转运,有序处置;对于备案同意的临时堆放点,确保堆放措施到位,避免环境污染和其他安全隐患。同时,为保障管理成效,建立以下管理机制:


  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市绿化市容局建立本市垃圾临时堆放点信息管理系统,集临时堆放点排查、信息上报、销项管理功能为一体,实现动态管理。各区应将备案的临时堆放点垃圾种类和数量、堆放体积和位置,产生时间和责任主体、清理期限等事项及时纳入信息系统;加强巡查发现力量,对于未经备案的临时堆放点也应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开展清理整治。发现的临时堆放点,生活垃圾堆放体积大于500立方米,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堆放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应纳入住建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实施销号管理。


  2、建立抽查整改机制。各区要加强对街(镇)的指导,督促街(镇)落实属地责任,辖区内经备案的临时堆放点必须符合临时堆放要求,不符合堆放要求或者逾期不清运的,要求所在街(镇)及时整改,并建立区、街(镇)两级复查验收机制,未通过两级复查的,不得作为已整改点位销项。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将对信息管理系统的临时堆放点开展抽查,对于堆放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纳入重点督办。


  3、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各区应加强对垃圾临时堆放点的管理,对于未经备案的、经备案但堆放措施不到位的、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溯源排查,追溯产生者、运输者以及堆放处置者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行刑衔接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苏州启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加强垃圾清运和堆放管理的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的小伙伴们可以关注我们哦。苏州工业园区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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