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经营主体变更后,环保手续应当如何变更一、环评是否需要重新报批?不需要直接重新报批,但需履行变更程序或纳入后续排污许可管理。 依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相关内容:
这表明,若仅是经营主体变更(如公司名称、法人等),不涉及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的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但如果该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则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最新情况办理。 二、排污许可是否需要重新申报?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
因此,若项目经营主体变更涉及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变化,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必要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应急预案是否需要重新备案?需要重新备案。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
而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
如果经营主体变更导致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属于“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发生变更的情形,属于应当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情形。 此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四条也明确:
因此,经营主体变更后,若涉及主要负责人或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变化,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四、验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一般不需要重新办理,但应在变更后完善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再因经营主体变更而重新办理。但依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规定:
因此,在经营主体变更后,新运营单位应将原有验收资料纳入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并确保其符合当前运行状况。如有重大变更(如设备更新、工艺调整等),则应依法重新开展验收。 五、是否需要修订环境应急预案?需要修订。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也规定:
因此,若项目经营主体变更导致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发生变化(如责任人、联络机制、应急响应流程等),必须对应急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