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制定本目录。第二条 本目录不包含下列固体废物:(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二)放射性固体废物。第三条本目录不作为固体废物属性的判定依据。列入本目录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判定。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目录的一级分类按照产生源进行划分,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第五条 本目录中有关术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