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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 《固废法》)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指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 生单位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制度落实,规范其产生、贮 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点见附表。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名称、 物理性状、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 量、环境管理要求。 2.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采取的环保措施 及排放去向”部分,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最终流向(自 行利用、委托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科学预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可以依据产废系数评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可以参 照同类原材料、同类生产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预 测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属性,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据《固 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开展分类。 4.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 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 标准,用于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 5.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建设项目, 应当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分析合规建设设施的可行性。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分析内容作为判定项目建成投运后产 生的固体废物属性的参考。项目运行实际产生固体废物后,在监管 和执法等工作中有需要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 的固体废物开展属性鉴别。 二、排污许可制度 1.产生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 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2022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应按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 (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环境管理要求。 3.2022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按 照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 污许可证中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4.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 报告。执行报告应按照固废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写,并说明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清洁生产制度 1.产生单位应当依据《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 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量,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四、管理台账制度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 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优先使用信息 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建立电子台账的产生单位,无需再记录纸质台 账。无法建立或者不适于使用电子台账的,建立纸质台账。 2.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五、贮存管理 1.产生单位应当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2.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当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贮存库设 有雨棚、围堰或围墙,仓库内部地面干净平整无损,地面应当做硬 化或其他防渗措施处理,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 环境保护要求,不应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应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 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 明相应固废类别。 4.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 类分区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不 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5.鼓励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在贮存场所出入口、磅秤位置等关键 节点设置视频监控,配备智能称重设备。 6.尾矿库应按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有关规定,建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每年汛期前至少 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 六、利用处置管理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宜用则用、全程管控”的原则,根据经 济、技术条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应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应当符合《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GB3048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鼓励在利用处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确保利用处置过程全程 监管。 七、转移管理 (一)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产生单位直接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发 生委托行为之前,对照下述要求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规定,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 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审批;采取其他方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 利用处置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 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排污许可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对应的行业类别, 向所在地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在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之后,产生单位还应当结合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材料,针对拟委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的种类和数量,进一步核实是否在受托方利用处置能力范围之内。 2.经核实,受托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产生单位 应当直接与受托方缔结委托合同,在合同中载明以下事项,并且将受托方的资质类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委托单价;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性数据,包括产生环节、物理性状、 主要成分、特征污染物等;(4)受托方在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的要求; (5)受托方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采取的技术 方法以及利用处置能力; (6)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的污染控 制标准,如果没有对应的污染控制标准,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 定污染防治要求,如,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鼓励运输车辆配备安装实时 监控设备,对运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 3.受托方不具备利用处置技术能力需要转委托的,需在合同中 明确转委托的具体要求。受托方代为找到第三方利用处置单位后, 产生单位需要对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第三方 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报告第三方利用处置情况。 (二)跨省转移制度 1.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按照省级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转移活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2.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 的,应当在转移行为发生前,将固体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利用合
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信息报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一旦发生变化的,应在转移活动前,撤销原 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 八、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涵盖全过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熟练掌握固体废物专业技术知识。 2. 安排固定人员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材料档案管理,包 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外运输/利用处置合同以及其他与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3.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 相关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 4.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常现场检查工作机制,明确日常检 查内容、检查时间与频次、检查结果应用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 促整改。 (二) 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 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对厂区内利用、处置、贮存等设施、 设备和场所运行状况进行环境监测,编制监测报告。 九、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企业网站、公告栏等途径,依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