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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何规范化管理

一、总要求

  1. 全过程管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 引用原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2. 可追溯、可查询: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苏州工业垃圾处理

    • 引用原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3. 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引用原文:”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苏州工业垃圾清运

二、关键制度

  1. 排污许可制度

    • 引用原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引用原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理。工业固废处置

    • 单位需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委托运输、利用、处置的审查制度

    • 引用原文:”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 引用原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苏州工业废水处置

    • 受托方也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单位。若产生单位未履行核实义务,除依法处罚外,还应与造成污染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3. 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 引用原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其危害性。
  4. 台账记录与信息公开制度

    • 引用原文:”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引用原文:”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第39条。
    •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和公开相关信息。

    • 企业应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 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制度

    • 引用原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苏州固体废弃物回收
  6. 信用记录制度

    • 引用原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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