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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楼餐饮油烟扰民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法第八十一条还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苏州工业垃圾处置若一楼为餐饮服务场所,二楼为住户,且该餐饮项目位于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则其行为违反了上

  • 什么情况下,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的具体情况: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苏州工业垃圾处置这意味着,如果项目在环评文件批准后五年内未开工,则需重新提交原审批部门审核。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

  • 什么是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一、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定义和情形根据《(公治[2014]853号)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苏州工业垃圾处置(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与环保设施分期验收的合法性及区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苏州工业垃圾处置同时,《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也提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不得通

  • 企业排污许可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和流程是什么?

    一、排污许可证手续办理情况检查重点内容(一)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是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备案登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苏州工业垃圾处置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工业废水处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

  • 什么是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随意排放、堆放、填埋或处置的行为。根据《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中的描述:“对于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鉴别和分类等工作,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确定优先整治清单,做好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苏州工业垃圾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非法倾倒固

  • 什么是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随意排放、堆放、填埋或处置的行为。根据《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中的描述:“对于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鉴别和分类等工作,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确定优先整治清单,做好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苏州工业垃圾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非法倾倒固

  • 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苏州工业垃圾处置(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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