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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同一代码危险废物因名称不同是否需单独登记

    根据《【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苏州工业垃圾处置同时,根据《【国务院令第408号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工业废水处置虽然上述法规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 什么是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一、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定义和情形根据《(公治[2014]853号)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置(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苏州

  • 简化管理需要在线监测吗

    一、基础资料《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点击查阅,以下均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二、基本感念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苏州工业垃圾处置 出处: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对污染源排放进行自动监测与监视的设施。注: 它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

  • 这些情况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根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规定,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发行人履行完重新报批环评程序后,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

  • 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的区别

    根据(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4条:“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苏州工业垃圾处置由此可知,有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的有规则排放;而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工业废水处置对于“低矮排气筒”的界定,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第7

  • 企业项目建设与环评不一致该怎么办

    一、差异类型识别首先需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之间的差异进行识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建设规模变更如产能扩大、项目占地面积增加等;苏州工业垃圾处置工艺路线调整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配比发生重大变化;污染防治措施弱化如削减环保设施投入、降低处理能力或更换低效处理技术;选址选线变动如项目主体位置或运输路线发生变化;其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实质性变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

  • 什么情况下,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这意味着,如果项目在环评文件批准后五年内未开工,则需重新提交原审批部门审核。苏州工业垃圾处置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

  • 什么是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一、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定义和情形根据《(公治[2014]853号)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苏州工业垃圾处置(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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